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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“应捕人”
,即“本有逮捕罪人之责的人”
。
有的大州县,捕快往往配备马匹执行公务,故又称之为“马快”
。
而徒步者,则称之为“步快”
、“健步”
或“楚足”
。
各州县在编的“经制正役”
的捕快,因州县大小而决定其人数。
捕快所承担的侦破任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,叫“比限”
,一般5天为一“比”
,重大的命案3天为一“比”
。
过一个“比限”
,无法破案的,捕快便要受到责打。
捕快在古代属于“贱业”
,并严格规定他们的后代不能参加科举考试,以免有辱斯文。
即便他们脱离捕快行业,其子孙也必须在三代以后方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。
捕快是没有工资的,每年的伙食补贴即“工食银”
不过十两银左右,养家糊口自是艰难,于是敲诈勒索便成为一种风气,他们时常设置种种名目收取好处费,甚至与州县官吏同流合污,或制造冤假错案,或对老百姓横征暴敛,任意拘捕。
在历代诗文中,捕快作为统治阶级的鹰犬,常常成为鞭挞的对象。
清人郭庭翕在《警捕人之虐》中写道:“流民便作贼,迫于不得已;捕人亦作贼,何说以处此?世上流民尚可数,捕人林林遍官府,捕人安乐流民苦。”
流民迫于生活不得已为贼,而真正的贼却是遍布官府的捕快。
另一个清人蒋坦,也描写了贫苦农民的生存惨景:“前差去,后差来,旧粮纳,新粮催。
乡丝未熟布衫破,质库掷出啼声哀。”
但衙门的催租却急于星火,交不出,便要捕快抓人,“明朝计费无一钱,过卯任捉老翁到”
。
由此可见,捕快常会应官长之令,参与诸如催租、抓丁、捕人之类勾当。
在民国时期,老北京警察局的侦缉队,亦属于捕快性质。
他们一律穿着灰大褂,所不同的是“只有侦缉队的成员有时不扣扣子,有时只扣几个扣子,走起路来身子向前倾……侦缉队的下层队员,一年四季都把头剃得又光又亮,即便是冬季,也不兴戴帽子。
腰上总挂着一块‘汗巾’,从大褂外面看起来,鼓鼓囊囊的好像是揣着‘二把盒子’”
。
他们的职责理应是对付贼匪,实际上却以欺压老百姓为能事,令人切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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