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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5日《山西发展报》报道:去年5月,稷山县煤炭运销公司经理张立新因涉嫌贪污公款11000余元,被县检察院立案查处。
办案人员在宾馆包了4间客房,食宿35天,住宿费14000多元、“招待费”
为4600元,连同他们的手机电信费,共花2万余元,全部由煤运公司报销。
而4间客房35天的收费标准最高也不过7000元。
更有甚者,同年9月,县检察院对嫌疑人张立新关押后,以“暂押款”
的名义用白条向煤运公司收取现金7万元、并以“取保候审暂押款”
、“能源基金款”
等名义,收取涉案人员68000余元的现金,出具的同样是白条或内部收据。
此案查处已一年,却仍无结论。
即使在中国专制社会的吏治腐败已经充分制度化的明代后期(那时无辜者遭衙门诬陷毒打之后,还要交门费、行杖费等一大堆名目的贿赂),某人为了侵吞“巨万家财”
而进行恶意诉讼时,他向一位远近出名的贪官行贿的数额也不过五百两银子,而且行贿受贿双方都承认这个数目是“买心红的公价”
。
相比之下,今天为了正当维护国有资产而查处涉嫌贪污1万元的案件,竟然支出了16万元而仍然没有得到实际的裁决,后世会怎样评价这一对比在法律史上的意义呢?
我们知道,专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一般具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:一是它对于民众的政治禁忌性和压迫性――只有统治者具有立法和司法权,所以旧时把法律径直称为“王法”
和“官法”
,三四百年前的老百姓就明白:“‘王子王孙犯法与庶民同罪’这句话看起来,不过是设而不行的虚套子,有甚相干!”
其二,法律是执法官僚贪污私敛最便利的工具。
所以启蒙主义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强烈抨击了“专制国家里,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”
之后,紧接着就说:“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,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物……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。
在这种政体之下,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;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没有任何义务。”
由这一法理所决定,司法牟利的规模,是整个专制社会腐败过程中恶性膨胀最快的因素之一,所以中国过去有了“衙门朝南开,有理没钱别进来”
这家喻户晓的俗谚,有的官吏甚至可以指着监狱的大门公开炫耀:“此吾家钱穴!”
与此相反,现代民主社会的合法性基点之一,就在于它对公民提供普遍法律保障的天然责任和义务,所以联合国《国际人权宣言》中强调的“公民的政治权利”
就包括他们“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”
――在这样的法理基础上,刑事案件的诉讼成本要由国家支付并要受到行政制度、纳税人和社会舆论的普遍监督制约就是必然的。
而从中国的现实来看,也只有切实使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受到有效监督,才能遏制司法腐败,也才能使千百年来饱受旧司法制度宰割盘剥的老百姓,逐步建立起对法律的信赖,从而告别“人能百忍即无忧”
的臣民习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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